| 塘廈鎮一男子與五金制品廠老板混熟后,租用對方廠房來辦公,緊接以該廠貿易部的名義對外下訂單,在收取多名供應商價值近百萬元的貨物后“跑路”。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獲悉,有受害供應商就此把五金制品廠老板告上法庭,最終,以構成表見代理為由判令工廠老板承擔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責任。
工廠老板辯稱與貨款無關
高某是東莞市塘廈一塑料五金制品廠的經營者。今年5月24日,供貨商歐某將高某告上,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貨款。
歐某稱,高某于5月11日向其下訂單購買塑料產品,其按時間將產品送到工廠,工廠工作人員負責接收貨物,并在送貨單上加蓋了工廠的公章。但當他隨后向高某請求結款時,高某卻以其總經理劉杰不知所終為由拒絕付款。
高某喊冤稱,歐某是被李某權等人詐騙所為,與其無關。高某稱,今年3月至5月期間,李某權化名劉杰偽造其工廠公章、業務章,詐騙歐某等人,其已于5月2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此已立案偵查。他聲稱,自己從未向歐某下訂單,案件涉及詐騙犯罪而非經濟糾紛,與其無關,請求駁回歐某的訴請。
當地公安機關初步調查認定,李某權使用高某經營的五金制品廠公章詐騙肖某、歐某等人的塑膠原料貨款近百萬元人民幣。
以工廠之名騙取信任
根據調取的詢問筆錄查明,2012年3月,被告高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權(化名“劉杰”)和彭某輝兩人。李某權表示,想在當地開廠,提出承租高某工廠所在地的二樓,并聲稱可與高某進行業務往來,由高某為其進行原料加工。此后不久,高某利用個人私交成功促成李某權租下上述廠房。
高某稱,李某權原想辦廠,但看了其工廠車間后,劉杰決定不辦廠,而成立一個業務部,由李某權將手上客戶的業務提供給高的工廠,再由工廠為客戶進行原料加工。
為獲得李某權的訂單,高某便將工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表等有關證件提供給對方,并同意由李某權的員工帶客戶實地參觀其工廠車間運作。
招聘回來的員工們也表示,彭某輝在招聘時介紹說公司是五金制品廠新設的一個貿易部門,負責采購和營銷,老板是李某權。聯系好供應商后,她們就安排供應商參觀五金制品廠一樓的生產車間,若合適,李某權會將五金制品廠的營業執照等證件復印件提供給供應商。
據事后調查,近10個供應商因此相信與其發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廠,最終向李某權等人供應了價值近百萬元的塑膠原料。直至兩個月后催收貨款時,供貨商們才發現李某權等人已潛逃。
:廠方要擔責
審理此案認為,此案中,李某權及其相關人員以五金制品廠名義對外發出訂單,向供應商出具反映主體資格的證照,帶領供應商實地參觀五金制品廠車間,在送貨單上加蓋五金制品廠字樣的印章印文,并指示供應商將貨物卸放至五金制品廠倉庫,綜合以上種種行為,已構成代理的表象,足以使原告歐某等供應商相信與其發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廠。
其次,原告歐某在與李某權等人發生交易前,要求對方提供主體資格證件,并實地參觀了相應的生產車間;在交易過程中,先要求出具訂單,隨后的送貨單上又要求加蓋相應印章并簽字等行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視為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與其發生交易的是五金制品廠。
工廠經營者高某向李某權出具反映五金制品廠主體資格的證照,并授權對方可帶領相關客戶參觀其生產車間等地,并允許其使用倉庫,由此導致供貨商相信李某權的相關人員具有代理權限;供貨商作為善意相對人,在涉案交易中并不存在過失,其合法權益應予保護。
綜合各項人證、物證認為,李某權及其相關人員向原告下訂單并實際收貨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相應的代理后果應由被代理人五金制品廠承擔。高某作為工廠經營者,應承擔由此發生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高某支付貨款64650元及利息。
記者了解到,除高某外,目前公安機關正在抓緊偵查處理案件其他受害供貨商的相關訴求。
給人提供掛靠須劃清權責
■法官連線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包括東莞在內的不少國內城市,類似此案這樣、個人掛靠擁有營業執照及公章的企業開展經營業務的情況并不少見。如何避免被利用,成為他人違法的責任承擔者一直困擾著不少企業主。
對此,本案主審楊法官表示,掛靠行為在法律上本身并不得到支持,企業主應該盡量避免、遠離這一行為。以本案為例,五金制品廠老板同意對方掛靠,很大程度系因對方能夠給自己帶來客戶及業務,有利可圖所致。楊法官勸解企業主勿這些貪圖小利,即便確實同意對方掛靠,也要劃清權責。
法官建議,為劃清與掛靠企業的個人的權責關系,企業主可在工廠門口等顯眼位置張貼告知公告,說明企業與掛靠個人的關系,或登報說明相關情況。企業主可以預先拍照,以方便日后出現糾紛時作為保全證據出示。
[回復/補充 廣東律師·東莞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