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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是這樣的:我在年初進入原公司(A),簽訂了勞動合同.五一期間公司又讓所有員工重新簽了一份.新的合同我簽字了,但至今沒給到我手里.我手里只有原來的合同.因為A有拖欠工資的情況,試用期三個月無醫(yī)保,并由于各種原因至今未上醫(yī)保.并且待遇什么的都不咋地.我在六月初向原公司提出離職.但是他們沒有給批準.正好我家有事,我就請了一個月假(六月四到七月五).在端午節(jié)過后(六月17日)去另外一家公司(B)上班了,并且當天就簽訂了勞動合同.最近原公司知道我在新公司上班.就叫我回去談.告訴我,要給B公司發(fā)律師函,并追究我的違約責任.我肯定是不愿意回去了.拖欠工資我最恨!由于我現在拿不出來我已經申請辭職的證據.現在心里沒底.不知道他們會怎么對付我.我現在還在長假的假期內,這對我又沒有有利的地方?如果我要保障我的權益,請問我現在應該怎么做?他們規(guī)定每個月15號發(fā)上月工資,到今天5月份的工資還沒有發(fā).如果我確實沒有辦法保障我的權益,請問他們都會追究我什么責任?最嚴重可能造成什么后果?會不會影響我在B公司的工作,會給B公司帶來什么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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