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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家房屋拆遷,我將其中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賣給了別人,2010年7月房屋二證就要出來了,五年了現在的房子每平方已經升值了三千多了.所以我想違約不給過戶,或者叫買房子的人再補償我一些升值的損失.如果我違約不給他過戶,會不會判我敗訴,必須協助他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我可以違約,需要承擔多少違約賠償金.是不是就這合同約定的5萬元違約金.下面就是我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如下:一. 甲方將拆遷的安置房,100平方米安置房賣給乙方,價格為每平方米2500元。二. 車庫按該套型配套車庫,每平方米1000元。三. 買賣房交付日期:甲方與政府抽簽確定后即時交付。四. 付款方式:簽約本合同時,乙方付給甲方18.5萬元,甲方交鑰匙時付4萬元,尚余2.5萬元待二證過戶即時付清。車庫價款在交鑰匙時一同付清。五. 街道辦(政府)如將其安置房給甲方發放二證,依據二證性質,能辦理過戶的,甲方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至乙方名下,其辦理過戶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六. 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有違約方承擔5萬元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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