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衛國:要求立即對宋啟玲變更強制措施函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
你院受理北海市海城區訴宋啟玲偽證罪一案,自2011年2月2日北海市海城區分局對宋啟玲采取拘留措施之日起算,至今已對她實際羈押1年11個月。海城區移送你院也已經一年有余。你院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和羈押期限之規定,相關責任人涉嫌濫用職權瀆職犯罪!故此,作為宋啟玲的辯護人,特致函你院,要求立即對宋啟玲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并將涉嫌濫用職權之違法責任人移交立案偵查。理由如下:
一、對宋啟玲的強制羈押措施已經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期限之規定!
你院作為法律裁判機關,本應依法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杜絕任何濫權、侵權之行為。早在案件移送你院法定一月審限即將屆滿,而案件無法如期審結之日,就該主動為宋啟玲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你院對此案的審理期間已經嚴重超期一年有余,你院對宋啟玲的強制羈押仍不采取補救變更措施,相關法官和主管領導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二、對宋啟玲的嚴重超期羈押從根本上顛覆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之基本裁量原則!
宋啟玲所涉罪名為“偽證罪”,即便最終罪名成立,對其實際量刑幅度亦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適用拘役;況且宋啟玲并未造成任何實質危害后果,即使罪名成立應當追責,其實際裁量幅度也不應超過一年;宋啟玲亦存在適用緩刑之條件。對她長達兩年的實際羈押,已造成宋啟玲本質上服刑期限大大超出其應當被判處的刑罰,這是一種嚴重的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濫用職權行為,是對《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基本量刑原則的違背與抵制。
三、宋啟玲案存在錯誤羈押之可能,拒絕對其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將造成新的錯案、冤案!
宋啟玲因在裴金德、黃子富等故意傷害案中出庭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證言,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偽證罪抓捕。宋啟玲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裴案所認定犯罪事實成立,且宋啟玲所做證言系虛假證言并嚴重影響了裴案的公正審理。在裴案尚未審結,案件事實尚未查清,裴金德等人尚屬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偽證之控訴根本不能成立。公安機關對宋啟玲的違法抓捕涉嫌對證人打擊報復,有濫用職權甚至犯罪之可能。
四、對宋啟玲的超期羈押嚴重違反我國憲法和我國已加入或簽署的有關人權保障之國際條約。
我國《憲法》對我國公民明確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之保證;我國加入或簽署的相關國際條約,也就人權保障向整個國際社會作出了公開承諾。《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明確要求:“不對無罪之人做刑事追訴;對有罪之人應作適當懲處。”《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第38條規定:“以刑事罪名被拘留的人應有權在合理期間內接受審判或在審判前獲釋”。更為重要的是,對宋啟玲的這種不確定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摧殘的不僅僅是一位可能的無辜者的自由權利和身體健康權利,對她精神上的摧殘和打擊也將是持久的、難以忍受的和不可磨滅的。這種摧殘已經構成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簡稱《反酷刑公約》)中對“酷刑”的定義,是國際社會嚴厲譴責和明確禁止的行為。你院對宋啟玲不審、不判、不放的濫用職權行為已構成對中國國家尊嚴和國際形象的嚴重損害及褻瀆!
五、必須追究超期羈押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超期羈押就是違法羈押!違法羈押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就是犯罪!最高《關于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明確規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辯護人責無旁貸將切實維護最高作為最高裁判機關之尊嚴,確保最高所作規定得到落實和執行,對于本案中涉嫌瀆職犯罪之人員將依法提出舉報和控告。
綜上所述,是維護和遵守法律并對法律適用作出裁判之場所。若帶頭違法,則依法治國淪為空談;若法官帶頭違法,則法律威嚴淪為笑談;若律師視違法而罔顧,則民權必遭肆意踐踏!
切切之情!可乎?
辯護人: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劉衛國
聯系電話:13518610665
2012年12月27日(宋啟玲被關押69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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