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網珠海17日、22日訊]被當地媒體報道為珠海打黑第一大案的廣東珠海軍安公司王軍華等涉黑案,從12月17日開始一天開庭后,因律師申請調取證據等原因休庭,今天恢復審理.明天將繼續進行法庭質證調查。陳有西律師和珠海徐旅律師為第一被告王軍華被控七種罪無罪辯護;京衡刑事部主任王軍和珠海梁媚律師,為第二被告王新華作無罪辯護。本案共13位被告出庭受審。一個自然人被告由于取保后不知下落中止審理;三個法人被告由于出庭代表人資格等問題律師異議等原因,裁定中止審理。
在17日的庭審中,律師提出了五份申請,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視,三次休庭合議,部分采納了律師意見,法人被告的代表人和幫助指定的法人單位律師退庭。繼續審理。
本案發案時,當地報道將其列為廣東打黑大案,是“三打兩建”的典型案件。經過律師拿到《起訴書》和案卷材料后審查,本案根本不是黑社會案件,是一個事實情節編造嚴重的是非顛倒的錯案。所謂的“欺霸一方”的軍安公司完全是一個合法守法的正規企業,其被控的所有的“黑社會行為”,居然全部都是發生在自己向政府承包的十一萬畝海域內,沒有到別人的海域,更沒有任何一件事發生在陸地影響別人。都是在自己海域內,針對別人的偷撈養殖的蜆蛤、偷海沙致蛤死亡、傾倒淤泥致蛤死亡、捕魚中拖損養殖物的合法維權索賠行為。公司的十一萬畝養殖場上只有六個養殖管理員,根本不可能“欺霸一方”,全部被控人員中沒有一個社會閑雜人員,全是公司正規職工,90%是復員軍人,大多數是中共黨員,沒有一個人原先有劣跡,有的還是原軍分區司令的警衛員,有一位原是山西運城某地的經濟發展局的副局長。所有糾紛行為,都是先向公安、邊防報案要求政府機關處理,和自行協商處理,沒有一件脅迫攔制。“黑社會大案”中居然沒有打傷過一個人,沒有死一個人,沒有一起打架,沒有一起主動肇事行為,海域中十年沒有一件刑事案件發生。因此,完全是一個無中生有的“黑社會”。是珠海去年為了扭轉“三打兩建”的落后排名,領導要求找案源,加上海域侵權人誣告,公安機關借機立案,人為包裝出來的假黑社會案。
在休庭四天后,今天,金灣區借用珠海中級的天平法庭繼續開庭。一天的開庭進行到晚上七點半,控、辯、審三方對13個被告的發問全部結束,明天將進行法庭示證質證。今天,還對違法證據排除的線索問題進行了初步調查。明確決定將啟動非法證據排除。
二天的審判,法庭程序嚴格、公正、客觀,充分保護了被告的自我辯護權和律師的辯護權。開庭嚴肅、有序、冷靜。第一天的庭審中有人民代表和當地律師、群眾等100多人參加了旁聽。今天的調查有60多人旁聽。庭審預計還將進行兩天。
為認真辯護好本案,京衡律師集團派出了四位最具實力的刑事律師,同廣東諸位資深刑事律師一起,參加本案辯護。除主任陳有西第一被告辯護、刑事部主任王軍為等二被告辯護外,另替補準備為第二被告王新華辯護的周葵律師,原是資深檢察官、曾任紀檢組長、江西省公訴人;翟呈群律師,是京衡上海所的優秀青年刑辯律師。今、明天,均由陳有西和王軍律師出庭,周、翟律師一起參加研究起草辯護詞。
關于王軍華等十四人案
級別管轄異議書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軍華、王新華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權益,配合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現就本案審理中的管轄級別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規定,提出異議如下:
一、本案案情重大依法應當由中級受理
涉黑案件由中級人民管轄是刑事司法的常態和慣例。新《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管轄的除外。”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最高《關于刑訴法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基層人民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本案被珠海市公安機關和“三打兩建領導小組”列為廣東打黑第一大案,珠海“三打兩建”第一大案,在七月份的報紙電視上廣泛造輿論,《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7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單位行賄罪。被告人達14位。組織領導黑社會是重罪,7個罪,明顯將處刑在無期以上。如果內部判斷本案根本不能重判,意味著原先向社會的宣布是無中生有的,故意撥高的,錯誤的。明顯自相矛盾。在沒有實體審理前,誰都無法判斷本案的量刑后果。因此,由區級審理本案,明顯違背級別管轄的《刑訴法》規定。
二、本案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有重大社會影響
根據《起訴書》指控,本案全案共有14名自然人被告人和3個單位被告人,涉及人數眾多,案情復雜。且,本案自立案偵查以來,不但有珠海市媒體、廣東省媒體的采訪報道,中央媒體、外省市媒體亦多有報道,成了廣東省典型大案,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社會影響極大。《人民組織法》 第二十條規定: 基層人民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審判。對于號稱珠海打黑第一案,必須移送中級審理。
三、本案由珠海中院終審將無法避免有礙司法公正的懷疑
本案有濃重的珠海公檢法在有關部門指導要求下聯合辦案、先入為主辦案、領導授意辦案的嚴重影響。今年七月份的所有廣東媒體的公開報道,都未審先定,對社會進行了惡意涂黑宣傳。體現了“先定性、后偵查、找罪名、按意圖定罪打擊”的事實。偵查權嚴重影響了的獨立客觀的審判。如果由珠海市中級作為終審,將難以擺脫這種直接的控制和影響。無法保證本案能夠客觀中立地公正審判。本案是由珠海市偵查終結的,本應由珠海市人民移送起訴,最后卻“降級”由金灣區審查起訴。這種程序安排之目的,明顯是想將本案終審權掌握在珠海市中級手中,逃避廣東省高級人民的二審監督。
為此,本辯護人請求法庭,為保障司法公信,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糾正不當管轄,將本案報請珠海市中級管轄進行一審。以上異議,請合議并報請院審委會定奪。
此致
王軍華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陳有西律師
2012年12月17日
提請收集、調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廣東大公威德律師事務所徐旅律師。
申請事項:
請求珠海市金灣區人民向1、珠海市珠海港分局;2、珠海市高欄;3、珠海市三灶邊防;4、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珠海支隊;5、廣東省漁政總隊金灣大隊;6、珠海高欄港分局調取報警記錄及糾紛處理記錄。
申請理由:
2002年軍安公司從珠海市金灣區合法承包了11萬畝的海域,在承包期間,有大量的船只于該海域內違法傾倒淤泥及違法傾廢作業;還有不法分子非法占有軍安公司養殖場;盜捕貝類海產品;非法盜采海砂。因此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造成軍安公司養殖場內的海產品損失嚴重,軍安公司都向上述機關報警或報告,上述單位也進行了處理和批復。因上述單位均為政府機關,律師個人無法調取這些記錄,而這些記錄對案件有實質性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金灣區人民
申請人:王軍華辯護人
徐旅律師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徐旅,廣東大公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 張漢華,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主任 就 于2007年、2009年、2010年對高欄港政府征用軍安公司海域進行補償評估的評估方法以及其評估方法的合理性 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于2007年、2009年以及2010年受珠海市高欄港區政府委托對需征用珠海軍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海域進行補償評估,張漢華作為該所主任參與了所有評估過程并出具了詳細的評估報告,政府認為評估報告可作為支付補償款的依據。現被告人王軍華被指控在評估過程中作假詐騙高欄港政府,但被告人認為評估報告所采用的評估過程、評估方法皆存在重大疑問和瑕疵。作為專家證人的張漢華必須出庭作證,對以上情況作出說明、解釋。申請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提出申請。
請貴院通知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
申請人:王軍華辯護人
徐旅律師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
作為第一被告人王軍華的辯護人,為協助查明真相,實現不枉不縱,準確作出得當判決,現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申請貴院在法庭調查階段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對下列違法證據進行法庭調查,排除其證據效力。并請法庭傳筆錄所示的辦案偵查員,到庭當庭說明情況。
要求列入排除程序的《起訴書》所列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中有關王軍華的訊問時間為:
2012年5月13日18時30分、2012年5月14日1時0分、2012年5月14日5時0分、2012年5月14日22時31分 、2012年5月15日2時10分、2012年5月17日15時0分、2012年5月23日1時10分、2012年5月23日19時50分、2012年5月24日1時15分、2012年5月24日19時30分、2012年5月25日1時50分的11次《訊問筆錄》,作為非法證據,在本案中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軍華在2012年5月13日18時30分、2012年5月14日1時0分、2012年5月14日5時0分、2012年5月14日22時31分 、2012年5月15日2時10分被開始訊問的五次《訊問筆錄》。
分析王軍華《訊問筆錄》可發現:第1次到第5次是連續審訊,第1次訊問4.5個小時,中間停2個小時,緊接著第2次訊問1.5個小時,凌晨1:00到2:30,中間停2.5個小時后緊接著第3次訊問2個小時,凌晨5:00到7:00,第4次審訊后不到兩個小時緊接著進行第5次審訊,也是從凌晨2:00到5:30三個半小時。在這五天五夜中,珠海市對王軍華采取“車輪大戰”,安排多組審訊人員輪流審訊。疲勞戰肉體折磨,是最高明確規定的刑訊逼供形式之一種。
這份5份證據,是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王軍華進行長達五天五夜審訊,在其沒有得到任何睡眠、休息,不能保證王軍華吃飯、喝水、上廁所的情況下制作的。根據《最高人民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本辯護人認為“不讓吃飯”為本法條中“等”字所涵蓋范疇。
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24小時必須送法定場所羈押。根據《訊問筆錄》顯示,王軍華被抓后,2012年5月13日到5月17日,長達5天,審訊地點一直都在非法定羈押場所的的審訊室。脫離看守所的看管監督,為違法辦案刑訊逼供提供了方便。到了5月17日,也就是拘留5天后才送至看守所。
上述五份證據,屬于非法證據。
二、被告人王軍華在2012年5月17日15時0分、2012年5月23日1時10分、2012年5月23日19時50分、2012年5月24日1時15分、2012年5月24日19時30分、2012年5月25日1時50分被開始訊問六次《訊問筆錄》。
分析可見:第7次從凌晨1點多到6多,不讓睡覺,連續審訊5個多小時。第8次訊問近5個小時后,僅僅休息1個多小時候,緊接著進行第9次訊問,連續5個多小時,不讓睡覺。第10次訊問4個小時后,休息2個小時多一點后,緊接著進行第11次審訊,凌晨不讓睡覺。
根據王軍華反映,其被訊問了“幾天幾夜后,在一個深夜里被送到了看守所”,“從次日開始”,偵查機關對其“又進行了五個通宵的連續審訊,實際上又是個五天五夜的輪番審訊”。結合前法規定,這五份證據,同樣屬于非法證據。
三、王軍華對違法審訊進行了書面控告。并已經向進行了陳述反映。反映多次遭受辱罵、恐嚇、逼供。
根據王軍華陳述,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還包括利用王軍華的家人來威脅,如偵查人員嚇唬稱“要不要把你老婆抓進來?要不要把你兒子也抓進來?”“他兒子帶到哪了?”“要不要給你看你兒子戴手銬的錄像!”偵查人員經常使用“侮辱人格的臟言臟語”,辱罵王軍華的父母。不但如此,相關偵查人員還拿著同案嫌疑人的筆錄念給王軍華聽,要求王軍華照著寫;在訊問過程中,承諾取保候審進行誘供,等。
王軍華可以提供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符合《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前提要件。王軍華被非法取證的事實,需要當庭調查和結合審看錄像,查明控告是否屬實。根據“兩高三部”的兩個《刑事證據規則》,現特申請合議庭,法庭調查結束之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依法排除上述11份證據,認定其沒有證據效力。
此致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陳有西律師
周 葵律師
2012年12月17 日
通知鑒定人出庭申請書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軍華、王新華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權益,配合查明真相,對指控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科學性進行審查,現申請通知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院南海水產研究所相關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向貴院提交了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出具的《關于對“珠海市荷包島及附近海域貝類養殖區用海賠償標準評估報告”的部分內容進行重新評估的評估意見》(2012.7.9)、《關于對“珠海市高欄港裝備制造北區貝類養殖補償標準評估報告”的部分內容進行重新評估的評估意見》(2012.7.9)。前述兩份《評估意見》認定,軍安公司在珠海荷包島及附近海域片區的文蛤養殖畝產為0,在高欄港經濟區附近海域(高欄港裝備制造北區)片區文蛤畝產為85.2kg。
申請人認為:該等《評估意見》中存在諸多不合理性、不科學性,以及評估報告形式違法、鑒定程序違法的地方。沒有鑒定人名字、職稱、沒有重新出具意見的任何事實依據和理由。需要鑒定人到庭說明情況。為解決本案涉及養殖鑒定專業方面的問題,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實,說明鑒定的方法和依據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通知參與上述鑒定的專家組出庭。本辯護人將根據庭審調查的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申請對該評估重新進行鑒定。懇請貴院同意在法庭質證階段,傳這些鑒定人出庭說明。
此致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律師
陳有西律師
周 葵律師
2012年12月17 日
關于法人被告訴訟代表人、辯護人
參與訴訟活動資格異議書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軍華、王新華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合同詐騙、詐騙、非法采礦、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案件一審辯護人,現該案由金灣區人民公訴至貴院受理,貴院已向我們發出出庭通知。
我們認為本案被告法人單位的變更起訴和單位訴訟代表人確定,以及單位辯護人的指定等方面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事實,現提出異議,請法庭予以重視,即行合議,并依法糾正。
一、金灣區人民擅自變更,撤回了對兩個被告法人單位的起訴,未提交撤回書,也未修改《起訴書》,辯護人、被告人也未得到任何通知,開庭前未收到人民有關裁定。應當退回重新制作《起訴書》。(此節后來知道,廣東律師收到兩個法人被告的中止裁定,一個法人單位當庭裁定中止)
金灣區人民珠金檢公訴(2012)0468號《起訴書》系2012年12月5日制作,其中除將被告人王軍華等14名自然人列為被告人之外,還將被告單位珠海軍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珠海軍信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珠海警盾實業有限公司列為被告,且僅指定一名單位訴訟代表人。現人民將三個法人被告,變更為只起訴一個法人被告,即撤回了對珠海軍信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珠海警盾實業有限公司的指控,但是沒有提交撤回書,也沒有告知當事人和律師。也沒有重新制作訴狀。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提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顯然,變更指控單位被告,屬于撤回指控(原指控軍信公司、警盾公司涉嫌非法采礦、單位行賄犯罪),應當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提出,開庭審理期間口頭變更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應當審查人民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因此,人民撤回單位被告的起訴應當獲得人民裁定準許,而相關裁定也應當告知辯護人。
二、 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存在違法現象。
《起訴書》原指控三個單位為被告,卻僅僅確定一名訴訟代表人,明顯違法。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應當要求人民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案件材料反映,軍信公司、警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是許衛斌、陳文江,且其未被指控犯罪,依法應當由他們作為被告單位軍信公司、警盾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同時,現被檢察機關指定的單位訴訟代表人萬菁,只是公司一般員工,從未參與公司管理,不了解公司情況。同時,系本案刑事證人,同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和證明責任關系。不得作為訴訟代表人出庭。
顯然,人民對三名單位被告僅確定一名訴訟代表人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人民對被告單位辯護人的指定程序違法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被告單位需要委托辯護人的,參照本解釋有關辯護的規定辦理。”而該解釋明確規定被告人在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人民才應當依據該解釋第37條規定情形依法為其指定辯護人。
委托辯護人,是私權范疇,公權機構不得代行。只有單位放棄、或者沒有能力請辯護人時,才由公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單位犯罪,需要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體現單位意志,由單位自行決定,且本案被告單位也不存在第37條規定的情形,人民在沒有征詢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意見的情況下,直接為被告單位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律師作為有罪辯護,個人被告作無罪辯護,將產生直接沖突,嚴重損害單位犯罪個人責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對于被告單位是否聘請辯護人的問題,人民應當征詢被告單位意見和法定代表人王軍華的意見,在單位明確不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才可以由人民依法指定。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本案上述問題將直接影響本案的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審判是否有效問題。特提出異議,請予合議研究糾正。
第一被告王軍華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 陳有西律師
第二被告王新華辯護人: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 周 葵律師
2012年12月17日
軍安公司案件今日開庭審理
來源:ZH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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