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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公司律師服務范圍:
常州公司律師服務范圍:合同、公司、知識產權、房產地產、刑事、民商事、經濟仲裁、勞動工傷等領域,尤其專長于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保護、股權轉讓、股權重組、勞動用工風險防范、工傷賠償、刑事辯護、道路交通事故等領域。
服務方式:常州公司律師采取律師團隊的服務方式,為委托人人性化的法律服務。法律性事情由律師負責處理,事務性事情由律師助理負責處理。從而使律師能夠提升更廣闊的視野,集中精力專心辦案,確保能夠為當事人全方位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當事人可以“花請一個律師的錢,享受專業律師團隊的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常州公司律師談房地產公司在按揭業務中如何化解階段性保證責任及其風險
(一)階段性保證責任
階段性保證責任是房地產公司在按揭方式銷售房屋過程中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
.。具體發生過程是:如果房地產企業協助購房戶申請銀行按揭,則會同時發生多份合同,一般包括:(1)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購房戶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約定買房事宜;(2)按揭貸款合同,由購房戶與銀行簽訂,是在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基礎上,約定由購房戶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約定抵押擔保措施,即購房戶在取得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后以該房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
.。(3)保證合同,由房地產公司與銀行簽定,約定房地產公司就購房戶及時、足額償還按揭貸款向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至購房戶辦理完畢抵押手續止
.。這就是房地產公司在銷售商品房按揭業務中所承擔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
(二)階段性保證責任風險的存在
房地產公司的上述階段性保證責任,雖然已經將其保證責任局限在“抵押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盡量縮短了保證責任的時間,但是仍然無法回避風險的存在。
風險的基本形式是,在購房戶辦理抵押手續前,購房戶沒有及時、足額償還按揭貸款,導致銀行從房地產公司扣收應還款。房地產公司被扣收款項后,需要向購房戶追償
.。但是追償未必能夠完成收款
.。到這個時候,房地產公司就實際發生了損失
.。這就是階段性保證責任的風險所在
.。
這種風險已經成為現實
.。根據我們的調查,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大約不到百分之十的客戶因為拖欠銀行按揭貸款而導致房地產公司被銀行通知扣款
.。
(三)階段性保證責任可能被惡意延續,導致風險加大
上述風險雖然存在,但是屬于房地產公司預先準備承擔的范圍
.。房地產公司認為該風險有一個截止時間,就是房屋抵押手續辦理完畢之前,房地產公司愿意在這個截止點之前承擔該連帶保證責任風險
.。但是,房地產公司所認為的風險截止時間也很容易被打破、延續,從而導致風險加大、延續。常州公司律師認為,具體表現主要有兩種:
1. 購房戶在接受房屋后,遲遲不配合房地產公司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不到房管局辦理確認購房人身份的手續(例如當面由本人簽字、接受房管局工作人員當面核驗身份證并留取復印件等),或者以資金不足為理由拒絕繳納辦理房產證所需要的契稅、維修基金等,導致購房戶根本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從而不能辦理抵押手續,致使房地產公司一直處于階段性保證責任之中
.。
2. 購房戶配合房地產公司辦理房產證,并從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是購房戶在領取房產證后,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房地產公司一直處于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之中。
(四)階段性保證責任風險的惡化
房地產公司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不僅可能遭到延長,而且還有可能因為購房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惡化。所謂惡化,是指房地產公司不僅代購房戶向銀行償還了按揭借款,而且還無法向購房戶實際追償。
房地產公司一般認為,自己手中存有購房戶已經繳款、但是還沒有登記至購房戶名下的房屋,這個房屋可以作為最后的保障
.。如果購房戶不還款,導致房地產公司對銀行承擔保證責任、被銀行扣款,那么房地產公司可以收回房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這種做法在法律上存在缺陷;而且更嚴重的是在實際業務中這種保障可能直接架空消失。常州公司律師認為,主要表現是:購房戶由于其他原因負債,導致人民.依法對購房戶已經購買、但是尚未過戶的房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依法向房地產公司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該房屋一旦被采取此種措施,則購房戶的其他債權人就對該房屋享有處分和受益的優先權。此后如果購房戶不能及時還款、導致銀行對房地產公司追究連帶清償責任,那么房地產公司在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后追償購房戶的時候,無法以該房屋作為保障
.。這就是房地產公司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風險的惡化。
★常州公司律師談房地產公司遭遇該風險后通常采取的措施
關于如何化解房地產公司在出售商品房按揭業務中的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風險,我們目前只見到常州市的周善良律師發表的《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中開發商保證責任風險防范》。
常州公司律師調查了有關案例
.。根據調查的情況,房地產公司在實踐中一旦被銀行通知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就會被動地開始化解該風險。這時候房地產公司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催告購房戶辦理房產證和抵押手續
..種方式是催告購房戶辦理房產證和抵押手續。房地產公司認為一旦辦理了房產證和抵押手續,自身就可以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發出上述催告
.。而催告的法律依據也確實存在。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因此業主及時辦理產權證不僅是其權利也是一項法定義務;所以房地產公司可以據此催告購房人辦證。
但是通常這種催告收效甚差
.。原因有二。..個原因是,大多數《商品房買賣合同》另有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不同的規定
.。大多數商品房買賣合同都規定“由房地產公司在交房后若干工作日(例如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房產證的手續提交給房產管理機關”,而不是由購房戶去辦理。由于當事人另行約定了辦證方法,所以不能再適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催告
.。
第二個原因是購房戶確實不配合
.。房地產公司即使發出多份通知,但是購房戶就是不辦,房地產公司無法追究購房戶不予配合辦理房產證的法律責任,無法強行達到理想的效果。
(二)起訴要求購房戶辦理房產證
第二種方式是起訴要求購房戶辦理房產證
.。
常州公司律師認為,這種方法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
.。原因有二。..個原因是房地產公司即使基于這個訴訟請求勝訴,也不能化解房地產公司的風險
.。銀行解除房地產公司的保證責任的條件是“辦理抵押”,而不是“辦理房產證”,所以這個訴求本身對于房地產公司來說并不能化解相應的風險
.。對于房地產公司而言,當然提出要求客戶“辦理抵押”的訴訟請求 ,但是根據目前通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款和保證的法律文書,目前還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二個原因是,即使房地產公司勝訴也未必能夠履行。因為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和抵押手續的時候需要收取相當數額的費用,.即使判決房地產公司勝訴、責令購房戶辦理,客觀上辦理也存在障礙
.。
(三)通知購房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三種方式是通知購房戶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理由是“購房戶不還銀行按揭款,導致房地產公司還款,所以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房地產公司的這種措施和理由在法律上很難成立。購房戶不及時償還按揭貸款,所違反的是購房戶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并沒有違反其與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購房戶通過申請銀行按揭、在取得貸款的時候,已經向房地產公司繳齊了購房款,所以購房戶已經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義務
.。所以房地產公司以購房戶不能及時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為由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很難成立
.。
(四)對購房戶提出追償,并且盡力爭取實現
第四種方式是對購房戶提出追償,并且盡力爭取實現。常州公司律師認為,這是當前相對可行的方式,但是這種措施最終的效果經常很不理想
.。比較不理想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如果購房戶系偶發性的欠款,導致銀行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房地產公司享有的追償權數額就比較小,從實踐操作角度就很難下決心起訴購房戶,會陷入兩難境地,只好坐視損失的發生和風險責任的延續
.。
2、如果購房戶因為其他債務導致其所購買的房屋被人民.采取預查封的財產保全措施,前述房地產公司對購房戶的追償也就會變得很難成功。
房地產公司成功追償的情況的確存在
.。比較典型的是,如果購房戶欠款行為惡劣導致銀行解除貸款合同,從而房地產公司代還款數額較大,房地產公司就可以起訴購房戶,并查封購房戶所購買的房屋,最終獲得清償。有時房地產公司催促銀行在必要的情況下提前收回貸款,以便自己及時對購房戶采取法律措施。
★常州公司律師談企業破產案件中勞動爭議的特性和處理原則
在企業破產案件中極易引發企業與勞動者間的勞動爭議糾紛,企業破產中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其獨特性質,使其在整個民事案件審理中顯得極為特別,此類案件在處理中大多呈現如下特性:
(一)法律的滯后性
.。《勞動法》制定于兩種經濟體制的顫變期,立法受計劃經濟思維模式的影響很大,后來發布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出臺的司法解釋也未形成系統的理論體制,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
(二)勞動者的對立性
.。由于社會環境及人們思想觀念的影響,企業破產后大多職工感到委曲、困惑和無助,自身權益曾受侵害的職工還會產生氣憤、憎恨的消極情緒。故職工對立情緒較為嚴重,有的在勞動訴訟時還去上訪、靜坐,要求政府出面解決
.。
(三)廣泛的影響性、群體性
.。破產案件中的勞動爭議糾紛大多矛盾尖銳,涉及人員眾多,若不能得到及時妥善解決,極可能引發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會造成諸多不良影響
.。
由于企業破產中的勞動爭議具有以上特性,常州公司律師認為,在處理此類案件中,除應遵循勞動爭議一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一)效率與公正相結合原則
.。強調效率優先,是由我國當前市場經濟及社會發展的大局決定的,但不能忽視公平、公正原則
.。追求效率與公正的統一,是破產案件勞動爭議的本質要求和價值取向
.。
(二)適用法律與參照政策相結合原則。依法辦案,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但是由于破產案件中勞動爭議的特殊性,較多問題的解決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據,因此應采取適用法律與參照政策相結合的方式,因政策性規定不具有穩定性和規范性,故僅供參照
.。
(三)及時與穩定相結合原則。由于企業破產中的勞動爭議具有較強的對立性和廣泛的影響力,因此要求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慎重,即要公正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使勞動者過分要求得以遏制。在穩妥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處理解決糾紛,避免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和破產案件久拖不結。
★常州公司律師談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這一規定體現了法無溯及力的原則。但這在實務中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該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時的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對于這一問題,毫無疑問需要分段處理,而分段的界限就是《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
.。在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
.。而在2008年1月1日前是否應當計發經濟補償金則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按照2008年1月1日前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的問題,《勞動法》均未規定。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情形和計算方式,《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詳細規定,應按照其規定執行;而對于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應當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則應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處理勞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9條的規定執行,而根據該文件第9條規定:“2002年1月26日《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停止執行前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辦法》中有關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發給勞動者至《辦法》停止執行前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辦法》停止執行后用人單位新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2002年1月2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屬于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期限,該期間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予以扣除,而2002年1月26日前的工作年限則應計發經濟補償金
.。若硬性依據法律規定來處理破產案件中的經濟補償問題,可能會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帶來更大的爭議。
★常州公司律師談已除名、辭退、開除或自動離職職工的問題
多年前已除名、辭退、開除或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職工,長時間未與企業有工作聯系,且企業已完全停發其工資、保險、福利,在得知企業破產時又來主張權利,要求確認勞動..、支付勞動保險、經濟補償等。企業未向職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的書面材料,或現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其已送達處理決定,此問題在破產勞動爭議中較為普遍,處理時較為棘手。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應由用人單位就其對勞動者作出的除名等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理由及已送達給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97號) 中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
.。常州公司律師認為,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除名處理。
《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若以此為依據,破產企業在提供不出解除或終止勞動..的證據或無法證明勞動者收到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權利即不受時效期限的限制,這無疑極大的擴大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且與當前的法律規則相悖。
★常州公司律師談公司清算中債權處置
清算中一般債權處置:債權人的地位不同于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于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而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這一重要區分導致解散清算中不需要引入債權人會議,而且法律對債權的確認仍然規定了訴訟確認和提出質疑的權利,并且規定了對超期申報債權的救濟,這些都是債權人可以一步到位尋求法律幫助的途徑
.。
與此同時,債務的清償方案是否需要經全體債權人確認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無規定,在向破產清算轉化時采取了債權人通過理論,通過后可不向破產清算轉換,直接終結解散清算,減少了司法成本
.。應該說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債務清償矛盾不多,而且資產負債率相對較高時,完全不用考慮債權人想法,情況相反則應該引用債權人通過理論,可以采取債權人會議制度,或采取逐個確認清償的方法,避免糾紛和矛盾
.。
清算中勞動債權處置:一般情況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保險等費用的情況下,在企業的相關財務會計資料和勞動保障部門等書面文件中有明確記載,清算組應該對上述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列出清單,并將清單在企業經營場所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清算組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拖欠工資和福利的具體數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解釋中對一般債權的質疑途徑,應該同樣適用于勞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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