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承兌匯票到期如何操作提示付款,是會影響到這一匯票的后續追索維權的。
在此,律師跟大家詳細探討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票據糾紛案例分析——持票人未及時發起提示付款導致損失?
首先,大家得清楚這一提示付款期限是多少,根據《
票據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10天內。所以說,這里說的是否及時發起提示付款,是在這個范圍內來判定的。
此外,大家要明確的一點——持票人未及時發起提示付款是有可能會導致損失的。
律師提醒您,持票人未及時發起提示付款導致的損失,如下所示
會喪失對于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對于商票的提示付款,這個
票據行為的操作,在企業網銀上是隨時可以發起的,但是不同時間節點發起會產生不同的后果。
1)到期前發起提示付款
持票人到期前發起提示付款,持票人是有權限不應答的。如若承兌人一直不應答的話,那么這一商票的
票據狀態就一直會是——提示付款待簽收,那這個狀態下持票人也是沒辦法發起
票據追索的。
2)逾期發起提示付款
所謂的逾期發起提示付款,其實就是指商票到期10天后才在網銀上發起提示付款。
這個情況下發起的提示付款申請被拒絕的話,持票人是不享有對于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的了,只能追索承兌人、出票人以及保證人。
這無疑是加大了商票兌付風險,..不要如此操作。
另外,近期由于商票逾期情況加劇,很多商票都拒付了,尤其是地產商票。但是由于之前商票逾期拒付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很多持票人都沒有太在意過這個提示付款的相關操作,大都認為提前發起提示付款是更為合適的。
但是在到期后卻沒有重新發起提示付款,導致喪失
票據追索權的
票據糾紛案例更高頻的發生了。
綜上,就是持票人未及時發起提示付款可能會造成的一些損失,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