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當事人以原審認定犯
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現有新的證據證實原審認定詐騙548萬元不正確,所承攬的工程
合同總額53.25億元,已繳納保證金800萬元,所借錢款和收取的保證金用于工程周轉,沒有非法占有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
法院審查認為,原審認定犯
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
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偽造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虛構有工程可對外分包,騙取多名被害人錢財共計548萬元,該事實有各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與被害人簽訂的借款
合同、借條、借據;你與被害人簽訂的水電暖工程安裝承包
合同、五家渠市君豪商住樓土建承包
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勞務
合同;偽造的
房產證;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銀行賬戶流水、收條、收據;建設局出具的證明、水文局出具的證明、山西
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本人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申訴稱有新的證據證實原判認定詐騙的金額錯誤,所承攬的工程
合同總額53.25億元,已繳納保證金800萬元,所借錢款和收取的保證金用于工程周轉,沒有非法占有。但并沒有提供新的證據證實申訴理由。
綜上,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