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為員工參加社會
保險風險到底有多大?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是有些私人企業老板沒有預見到的,答案就是可能因為員工的一次工傷事故,整個企業全部資產都不夠賠償。
郭某是廣東省茂名市某鎮人,高中畢業后,郭某來到中山市找工作,后于2019年5月入職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入職第二天,郭某被派遣至中山市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做生產工。
2019年7月20日早上7點30左右,郭某搭乘同事的電動車去上班,路上同事的電動車與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這起
交通事故致使郭某當場死亡。
交警經現場勘查出具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大貨車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車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郭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責責任。
事故發生后,郭某家人為郭某申請了工傷認定,后經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在后續理賠過程中,由于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為郭某參加社會
保險,郭某家人以勞務派遣公司為被申請人,向中山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郭某的工傷
保險待遇。
本案先后經中山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最后認定由于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為郭某參加社會
保險,故本應由工傷
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
保險待遇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公司需要支付郭某家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共計98萬多元。
本案提醒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社會
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
保險,屆時員工發生工傷的賠償責任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代社會,員工上下班都會乘坐交通工具,員工上下班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的機率也不斷增大,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
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這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按以上標準,如果一個員工在上下班發生
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將承擔巨大的賠償責任,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千萬別因為想節約一點成本而不為員工參加社會
保險,因為一旦發生工亡事故,有些企業將面臨滅頂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