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對于農民來說,宅基地是尤為重要的,可以承擔住房的壓力,同時也可能有起保障食物的作用,那么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父母宅基地嗎
非農業戶口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宅基地有保障農民基本住房需求、維護農村穩定的特定功能。目前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有嚴格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身份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若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因繼承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會因為其身份而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
(二)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
律師提醒您,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試點意見》指出,對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費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公證
(一)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三)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
1、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宅基地本身是不能進行繼承的。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是說村民可以繼承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的繼承要按照繼承法進行。需要提醒的是,農村房屋的繼承..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可以方便辦理宅基地變更使用證,并且可以申請審批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修建手續等。
三、宅基地繼承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權屬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不屬于個人
遺產,不能被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一規定充分說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權的繼承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用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法律賦予權利人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但沒有賦予權利人對其土地的經營權和處置權,所以,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將受到一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條件下,強調土地必須依法轉讓和必須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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