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持有、使用假幣罪
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么?1、犯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3、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二、持有、使用假幣案件的庭審流程是怎樣的?(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三、持有、使用假幣案件的一審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假幣是肯定不會被判刑的,但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幣,使用假幣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只不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
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