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四)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3、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只要能證明生產的劣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生產廠家就已經涉嫌構成了刑事犯罪,而不是說生產的劣藥已經造成了相應危害的結果才能判刑,廠家涉嫌生產劣質藥品的,廠家的主要責任人肯定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