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怎么判?
1、犯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盜竊的;盜竊武器裝備數量較大或者盜竊軍用物資的價值數額巨大的;盜竊重要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用于揮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3、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為首組織大量盜竊的;內外勾結多次或者大量盜竊的;盜竊特別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部隊的戰斗力而給戰斗造成損失的;盜竊大量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數額特別巨大的;等等。
二、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滿足什么條件才能
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三、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
對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清楚搶的物品是軍用物資,而保障軍用物資的安全甚至關系到國家安全,所以,搶奪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這種犯罪行為性質非常惡劣,處罰力度也是很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