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就不是配合調查了,那是公安機關認為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
拘留了。
拘留后,公安認為應
逮捕關押的,會在三至四天報檢察字批準
逮捕,特別情況可以到七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字在七天之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