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對違法
票據承兌罪既遂怎么
量刑處罰?犯了對違法
票據承兌罪既遂的
量刑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違法
票據承兌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家
票據管理制度及
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周轉的信用制度,
票據正是作為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所以,也可以說
票據是商品交換的媒介和貨幣支付工具。我國《
票據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
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商業匯票中按其承兌人不同,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概念一般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1、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2、委托他人進行的一定金額支付的;3、票面金額的支付應當是無條件的;4、金額的支付應有確定的日期;5、票面金額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支付。(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承兌、付款、保證、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公民在向銀行等的金融機構提出
票據承兌請求時,是不得提交虛假材料的,否則若是工作人員在審核這些材料的時候,沒有發現材料不具有真實性,故此同意了其提出的承兌請求,那么一旦此承兌機構,由于承兌成功而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提出
票據承兌請求的公民,就涉嫌犯了違法
票據承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