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繳納社保發生了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
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
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
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治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
醫療期間,工資照發。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
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并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退職養老或死亡時止,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與復工時本人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四、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