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社會
保險等法定的福利和崗位勞動保護用品等福利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用人單位無理由拒絕提供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效的,勞動者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對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公司或者企業自身根據經營情況給員工發放的福利,沒有法律強制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的經營狀況自行制定和調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
保險事業,建立社會
保險制度,設立社會
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社會
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
保險基金按照
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繳納社會
保險費。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