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
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二、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認定1、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
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2、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的界限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雖然亦為有價
證券,但其屬于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
證券;而后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
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3、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種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偽造、變造
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后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偽造
股票、債券的行為,違反了《
公司法》等的法律規定寧。通常情形下,符合規定的
股票、債券上會有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等的相關事項,投資者在購買之前,可以先核查一下內容是否齊全,若是不齊全的,可以選擇不購買。如果發現這些規定的
股票、債券是被他人故意偽造的,在確定偽造者的身份等后,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