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裝修意外中的責任認定一般以雙方簽訂的
合同為依據。如果直接雇傭裝修工人進行裝修,屬于雇傭
合同關系,由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承包給具有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或工程隊,屬于承攬
合同關系,此時由裝修公司或工程隊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
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