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侵占罪都是侵犯財產罪,兩罪有很多相同之處。詐騙罪與侵占罪主要區別在于行為方式、行為對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代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物、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在實施侵占行為的時候,財物已經處于行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詐騙罪中被騙的財物雖然可能是在詐騙行為實施以前就被行為人所占有,但非法獲取財物的方式卻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這與侵占罪有顯著的不同。區分侵占罪與詐騙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難,其最主要的區別是,在他人的財物向行為人控制之下轉移的過程不同。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受蒙蔽,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則是所有人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完全出于其對行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為人以種種手段積極地迷惑、蒙蔽所有人,使其對行為人的真實意圖產生誤解,而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為人欺騙而自愿將財物委托給行為人之后,即使行為人為了將其非法占為己有而編造虛假借口欺騙所有人,例如,謊稱代為保管的財物被盜、被搶,拒不退還,仍構成侵占罪,而不是詐騙罪。反之,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蒙蔽或誘騙所有人,使其將財物的控制權交給行為人,則應以詐騙罪論處。上述介紹可看出,詐騙罪與侵占罪之間存在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方式、行為對象不同。由于二罪均系刑事犯罪,因此,如犯罪嫌疑人因該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以通過法律保障法律賦予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所以綜合全文所述可以得知,詐騙罪和侵占罪的區別還是很大的,在司法活動中尤其是在審判該類案件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侵占罪和詐騙罪的區別,避免出現一些違規判罰的案例。如果行為人因法院裁判錯誤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