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a.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b.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c.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3.司法機關委托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
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
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