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轉讓交易中,一份有效的
股權轉讓
合同是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
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
股權轉讓
合同是有效性決定整個
股權轉讓交易的合法性,要使
股權轉讓
合同合法有效就必須嚴格把握
公司法的限制性規定,尤其是對外轉讓
股權時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簽了一份有效的
股權轉讓
合同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
股權發生變更時,應在企業章程、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然后還要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在企業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
股權變更進行登記即為企業內部的登記手續,而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手則為企業外部的登記手續。《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