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標準,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下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員工試用期工資各有不同,國家沒有統一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用人單位確定或發給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只要符合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發給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低于勞動
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并且申請
勞動仲裁進行維權。法律依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于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
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