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2.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3.公布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不規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作為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我國刑事、民事訴訟證據理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