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申請,督察機構應當在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上級督察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復。
申請、申訴期間督察決定不停止
執行。但是經過上級督察機構復核認為原督察決定確屬不當或錯誤的,作出督察決定的機構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并在適當范圍內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