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應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
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
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
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