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然后
起訴。財產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
起訴前或者當事人
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
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
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