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
票據承兌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對違法
票據承兌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對違法
票據承兌罪既遂判刑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違法
票據承兌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 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法
票據承兌罪的立案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違法
票據承兌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是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所謂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是指違反《
票據法》有關
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
票據。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
票據出票人制作
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
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
票據上簽章,并出示
票據。其他
票據債務人在
票據上簽章的,按照
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
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
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在
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
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
票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
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
票據的單位在
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
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據無效。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
票據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據無效。對
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
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
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
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必須是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所謂承兌是指
票據付款人在
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并在匯票上表示愿意按照
票據文義付款的
票據附屬行為,亦即,
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
票據金額的
票據行為。所謂付款,是指
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擔當付款人)支付
票據金額以消滅
票據關系的附屬
票據行為。所謂保證,是指
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
票據債務人履行
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
票據上所為的附屬
票據行為。
所謂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鑒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
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
票據 (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于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若是收到
票據承兌的請求之后,故意違反《
票據法》的相關規定,那么實施此違法行為的職權,有可能會受到降職,被判處支罰款等的處罰。若是違規
票據的承兌行為實施之后,造成的損失十分重大,那么此職員,就有可能會被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