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做出的,當事人申請訴訟
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
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
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
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后能得到切實
執行。而民事
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采取
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
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
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一般情況下申請人還需要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
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