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據
保全具備條件:(一)證據可能滅失。如證人因年事已高,患有疾病,有可能即將死亡,應及時取證;作為證據的物品有將腐壞、變質、消滅的可能,應及時將物品的外形、特征等記成筆錄,或進行拍照和錄像,并將物品及時處理。(二)證據在將來難以取得。例如,證人將要出國等情況。雖然難以取得并不等于無法取得,但如果不進行
保全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及時審理甚至影響到辦案的質量。上述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申請證據
保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證據
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
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保全證據。 證據
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
保全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