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下面的途徑解決: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監察大隊)。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拿到仲裁裁決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
起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
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