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環境糾紛后,爭議雙方可以自行選擇適當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來說,公民、法人因不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
行政處罰而產生的爭議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爭議,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持調查、處理達成有關協議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房屋買賣
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
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
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糾紛另行
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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