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的財產,是被繼承人未立遺囑,而在繼承開始時無法定繼承人,或雖有繼承人(包括受遺贈人), 但全部放棄繼承、遺贈、或喪失繼承資格。在這種情況下, 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被認定為無人繼承的財產。 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
遺產的處理,我國《繼承法》第32條作了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無人繼承的
遺產,無論歸國家所有或為集體組織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應首先從
遺產中清償。對債務的清償也同樣適用限定繼承的原則,即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的清償債務以死者的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國家和集體所有制組織不負償還責任。 在依法收歸國有或收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無人繼承之
遺產時,如有人對死者給予過較多的照顧,也應適當分給其一部分
遺產。在我國境內居住的無國籍人死亡后, 所遺財產,經過公告,到達一定期限無人繼承時,亦應收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