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一般會怎么判?構成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二、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后者對象為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2)本罪表現為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后者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3)本罪客體為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后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區別(1)本罪的行為方式為非法獵捕、殺害,而后者的行為方式則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后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制品。對于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是屬于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權利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根據犯罪分子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的數量,以及種類類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不同的情節所認定的
量刑情況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