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進行財產
保全,被告的財產在沒有查封凍結的情況下是可以轉移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
執行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
執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
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
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