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追
討債務的時候,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據最好能直接證明債務關系成立的,如貸款
合同、借條、欠條等。具體包括:借據、收據、
合同等能夠證明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材料。原告應當提供自己將標的物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及交付經過的證據材料。對債務擔保或者連帶責任人,應提供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及其應當承擔責任的證據材料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