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二)向法院提
起訴訟。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