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
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
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
保險費的,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
保險費。《社會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由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