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規定:“對已經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的案件,不論是單方訴訟,還是雙方訴訟,也不論對方是否接到判決書,法院的判決都是有效的。如果雙方均未再婚,現在請求恢復夫妻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來的判決,宣告婚姻關系恢復。但經判決
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經
離婚或者已經死亡,現在雙方要求恢復夫妻關系,應當到有關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再婚配偶還健在,必須在辦理
離婚手續后,才可以與原配偶重新結婚。”又規定:“對雙方分離以后未辦理
離婚手續,大陸一方又與他人結婚,或者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的,我們原則上承認這種婚姻關系。在去臺一方回來,大陸一方為與原配偶恢復關系,提出與再婚配偶
離婚的,是否準予
離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的規定處理。如果認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則判決不準
離婚。去臺一方回大陸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與在臺的配偶
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
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