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怎么判刑?
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怎么判刑?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專用竊聽器材的類型公安部《公安系統普通密碼、密碼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公安系統使用的普通密碼、密碼機均由公安部辦公廳機要處統一訂購、配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機要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密碼、密碼機的申購、配發和安裝。不得擅自購買、使用未經審查批準或從國外進口的密碼機。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間諜專用器材流入社會,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侵害商業秘密同時將會給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失,尤其是秘密聯絡、截密電子設備等流入社會將給社會秩序和國家全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本條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予以特別管理的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是用來秘密偵聽、拍攝偵查對象的言語、行動的工具,其余如空發式收發報機、密碼本、密寫工具、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是用來進行秘密聯絡、破譯密碼、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2)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3)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對于犯罪分子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的行為,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后果的,如造成了國家專用竊聽器材嚴重損壞的,或者大量的設備故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