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簽訂勞動
合同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