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打架立案還追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節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時限】犯罪經過下列時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追訴時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時限內提議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時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條【追訴時限的計量與中斷】追訴時限從犯罪之日起計量;犯罪做法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做法終了之日起計量。在追訴時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時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