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勞動
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續簽勞動
合同,但也有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況,此時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員工不續簽勞動
合同有什么后果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條條文表述雖簡單,但該條文蘊藏的含義卻非常深厚。首先,對于勞動
合同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
合同或用人單位降低續簽條件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在此類
勞動仲裁訴訟中,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單位已經盡到了維持或提高約定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證明,即不續簽的證明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其次,對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問題,《勞動
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
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起始年限早于2008年1月1日的,工作年限只從2008年1月1日起算,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計入經濟補償的年限。這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再次,很多員工一般認為,用人單位無論是否續簽勞動
合同,都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否則就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其實這種觀點有一定生存空間,如《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就要求在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
合同手續。而上海地區則沒有相應的規定,換句話說,上海的企業在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義務。最后,勞動
合同到期前未及時續簽書面
合同,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任意或隨意終止,如果處理不慎或未規范操作續簽或終止,往往產生違法解除、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風險。因此,在這里也建議用人單位應在
合同到期前及時磋商續簽,向勞動者發出續簽通知,如果勞動者明確表示不續簽,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如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也應適當及時提前一定時間通知勞動者到期終止
合同,避免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知道員工要是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的話,會有哪些方面的后果。此時如果是因為單位提高了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而員工不愿意續簽的,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