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什么?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二、具體情況(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25%。(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
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
合同或簽訂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
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有關土地出讓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后,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后進行認定的,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辦理土地出讓,另外所收取的費用也需要基于實際的土地類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