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怎么適用:(1)從總則規定來看,第一,刑法第48條明文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適用死刑時,必須綜合評價所有情節,判斷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極其嚴重。第二,總則規定了死刑緩期
執行制度。在適用死刑時,不能只適用死刑立即
執行,而應適當適用死刑緩期
執行。(2)從分則的規定來看。1、刑法將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及其情節規定得較為具體,故并非觸犯了死刑條款的行為都必須判處死刑。《刑法》第264條規定,只是對“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才可能判處死刑;而不是對任何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盜竊罪都可以判處死刑。死刑總是與極其嚴重犯罪的最嚴重情節相聯系,故即使是極其嚴重的犯罪也不意為著一定要判處死刑。2、除個別條文外,死刑總是與無期徒刑等刑罰方法共同構成一個
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極其嚴重犯罪的最嚴重情節,也并非必須絕對判處死刑。例如,即使是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分裂國家罪,也只是“可以判處死刑”,而不是必須判處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
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
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