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屬于我國法定的
離婚方式之一,同時也是很多夫妻會首先選擇的
離婚方式,這也可以被稱為協議
離婚制度。那么您知道協議
離婚制度都有哪些內容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協議
離婚制度
協議
離婚又稱兩愿
離婚或登記
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
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
離婚方式。
二、協議
離婚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
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
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協議
離婚制度特點協議
離婚與訴訟
離婚相比具備如下:1、程序簡易、便捷。2、
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三、協議
離婚有哪些條件
1、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
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2、
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
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
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3、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
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關于協議
離婚的內容,我們就為您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協議
離婚是與訴訟
離婚相對的,通常都是先由夫妻協商來
離婚,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再由法院做出判決。此時需要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安排。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