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有: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