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監外
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
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
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
執行中的混亂,使
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
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
執行場所
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于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
執行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