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
執行費用申請書可以不交嗎審判程序結束以后,法院會送達判決書,判決書對于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義務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話,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那么強制
執行費用申請書可以不交嗎?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
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
執行人。
1、強制
執行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
執行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時,需要提交申請書,但是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因此強制
執行申請書可以不交。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
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
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
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基金、
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
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強制
執行時需要交納申請費,所以強制
執行費用不可以不交。
二、強制
執行的申請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
執行員
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
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
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
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
執行的,申請
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
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
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4、向被
執行人發出
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
執行書或者移交
執行書,應當向被
執行人發出
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
執行。被
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
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
我們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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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一個很復雜但是又很重要的程序,因此,我們建議您最好委托律師幫助您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