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關系包括
票據關系和
票據法上的非
票據關系。
票據關系是
票據法律關系的簡稱。是指
票據當事人在
票據的簽發和流通轉讓等過程中,根據相應的
票據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依法實施
票據行為時,在各當事人之間就形成
票據法律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票據法上的非
票據關系指由
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是基于
票據行為而發生的法律關系。它與
票據關系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
票據關系是由當事人的
票據行為而發生的,非
票據關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第二,
票據關系的內容是
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它與
票據緊密相連,權利人行使權利以持有
票據為必要;而非
票據關系則不需要。非
票據關系也稱
票據基礎關系,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原因關系。指
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
票據的理由。二、
票據預約關系。指
票據當事人在授受
票據之前,就
票據的種類、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即當事人之間授受
票據的
合同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三、資金關系。指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與付款銀行或其他資金義務人所發生的法律關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進行付款的原因。《
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與
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
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
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
票據上簽章,并出示
票據。其他
票據債務人在
票據上簽章的,按照
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本法所稱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
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
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
票據責任,是指
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
票據金額的義務。